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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

  两部门应联合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调解劳动纠纷的能力。

  三、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劳动纠纷联合调解工作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流劳动纠纷动态信息,协调开展工作,共同加快劳动纠纷的妥善解决,特别是加大对重大劳动纠纷的非诉讼协调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调解、再仲裁、后诉讼,尽量促使当事人自我协商解决,以节约行政资源和社会成本,息讼止纷。同时,要加强建立劳动纠纷调处理论分析和实务研讨制度,由市劳动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及市法学会定期组织,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知名社会人士、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社会律师参与,搭建研讨平台,互通动态信息,分析劳动纠纷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重点围绕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分析研讨,努力寻求解决突出问题的对策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司法所要充分配合,形成合力,发挥协作调解劳动纠纷的职能作用,积极将劳动纠纷化解在基层。首先发现和被劳动者申请调处一般性劳动纠纷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者司法所,应迅速依职能开展劳动纠纷调解,同级另一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协办;对于辖区内多次违反劳动法规或违法情节恶劣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应分别及时上报,并配合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有恶意逃匿、转移资产等行为的单位,应及时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以便提供给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和处罚。积极协助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及时处理欠薪逃匿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突发性群体性劳动纠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职能积极调处,司法行政部门应介入并迅速上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赶赴现场,共同开展维稳调处工作,及时平息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四、发挥公益性法律服务的作用,健全和完善权利救济机制

  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进一步深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直通车”活动,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巡回进企业”机制,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因欠薪、工伤等提起的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可以凭借劳动仲裁案件受理文书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指派具有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经验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市法援处应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力度,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受理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咨询窗口”,区、县级市法援单位可以参照此实行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者,法援机构应给予相关法律咨询等帮助。要积极引导律师每年办理一定数量的劳动纠纷案件,倡导律师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同时,律师事务所可通过采取减、缓、免交代理费等方式帮助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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