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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
(穗劳社关〔2009〕1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好劳动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减少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有机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司[2009]118号),决定在市、区、街三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两部门”)之间的协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从源头上预防劳动纠纷

  当前,我市仍处于劳动纠纷的高发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为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法制保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学习,高度重视劳动纠纷,特别是重大群体性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综合运用、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实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将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继续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合同管理、劳动用工以及工资、社会保险等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劳资矛盾纳入人民内部矛盾调处调解范围,继续加强对劳资矛盾隐患的排查工作,努力将纠纷苗头控制在当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

  二、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劳动纠纷联合排查网络体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协管员队伍建设,会同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企业内部自我调解劳动纠纷的作用,扩大信息来源,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培训和日常管理,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大力推广在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司法所要充分发挥各自基层信息员的作用,建立健全两部门各级横向定期信息沟通报送机制,共同建立劳动纠纷预警系统,联合构建劳动纠纷排查网络体系,对辖内劳动纠纷隐患进行联合排查,并建立排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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