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受理后,须在《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审批表》中加具意见并盖章,30天内送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审核,区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出具回执。
(五)区医保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核定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每月22日前将当月15日前受理的资料审核完毕。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2日后(遇节假日顺延)到到所属区医疗保险分中心凭回执领取审核结果。
(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失业人员对审核结果如有疑问,在领取结果后一个月内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查询。
(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失业人员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结果向失业人员发放医疗费补贴。
广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就医和医疗费审核结算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就医和医疗费结算相关业务的管理,根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市本级及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以下简称“两区两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工伤保险就医管理及医疗费审核结算业务。
第三条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导协调本市工伤保险就医和医疗费审核结算经办业务,并实施监督。具体负责:
(一)拟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康复服务协议书;
(二)制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考评办法;
(三)制定工伤保险医疗费审核结算操作规程;
(四)组织工伤保险疑难医疗费用的专家评审工作;
(五)具体经办市本级工伤保险就医管理和医疗费审核结算业务。
两区两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参保人就医和医疗费审核结算业务。
第四条 本市各级工伤保险就医管理和医疗费审核业务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评制度,确保经办业务的畅通、高效、快捷、优质。
第五条 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各经办机构应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政策宣传及业务培训,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处理,同时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
第七条 各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按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及服务协议对工伤保险参保人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进行审核,并按时结算费用。
第八条 各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医疗费审核业务管理,对工作人员审核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制定相应工作规程,落实初、复审双岗审核制度和部门负责人审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制度。
第九条 经办机构受理工伤保险参保人医疗待遇申请时,应按规定验证其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结论书、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工伤保险参保人经认定工伤,或者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实现联网直接结算,则经办机构受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医疗费用申报时,应验证以下相关资料:
(一)《广州市XX区(市)工伤保险参保人住院医疗(康复)费用汇总表》;
(二)《广州市XX区(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康复)费用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