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区医保分中心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核定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每月22日前将当月15日前受理的资料审核完毕。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2日后(遇节假日顺延)到所属区医疗保险分中心凭回执领取审核结果,并在当月内按规定办理医疗费报销。
第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失业人员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定的结果向失业人员发放医疗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第七条 本市各级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各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经办业务的畅通、高效、快捷、优质。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审核业务管理,对工作人员审核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制定相应工作规程,落实初、复审双岗审核制度和部门负责人审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制度。
第九条 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以下简称“两区两市”)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经办机构应配合本市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两区两市应按市级统筹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加快建设计算机网络,按市级统筹要求逐步将基础数据和相关信息上传至市级经办机构,确保市级统筹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各经办机构应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市级经办机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市级统筹过渡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审核和管理,由市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广州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医疗费审核办理须知
未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审核工作由广州市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办理依据
根据《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业务办理须知〉的通知》(穗社保中〔2004〕3号)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其在失业保险发放机构指定医疗机构(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支付,在出院后30天内,持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经办单位
各区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四、办理流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应在出院后30天内,到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
(二)失业人员申报医疗费补贴时应携带以下资料,并填写《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审批表》一式两份。
1、《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2、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3、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
4、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背面须有报销人签名);
5、与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6、因交通事故负伤住院的,还需提供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调解书。属对方责任的,按责任程度的大小,支付属失业保险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
(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医疗费补贴;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医疗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