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支出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以下称“失业两项补贴”)核拨规定
联网前,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按照市就业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程序〉的通知》(穗就[2003]3号)的支付审核程序,负责拨付本级失业两项补贴及核算。
联网后,两区两市失业两项补贴由市基金中心统一拨付及核算。
(三)工伤保险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工伤取证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预防费(以下简称工伤四费)的核拨规定。
联网前,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863号)中的支付审批流程,负责拨付本级工伤四费及核算。
联网后,两区两市工伤四费由市基金中心统一拨付及核算。
(四)财政资金生活补贴发放规定
两区两市财政资金生活补贴仍维持其原发放资金渠道、发放办法及核算办法。
(五)错收、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含市一体化管理的生育及医疗保险费,以下同)退费审批规定
错收、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的退费金额一次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须先报市基金中心初审,由市基金中心呈局基金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局领导批准。
(六)建立市级统筹基金支付数据预警监控机制
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应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风险防范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社规[2008]3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基金支付业务的预警数据监控机制。业务部门在核定社会保险待遇时,当单笔社会保险待遇金额达到或超过预警监控线金额(由各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应再次核对确认,确实无误的,填写《支付数据监控表》(附表4),于当天下班前交给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财务部门作为拨付的依据,否则,不予支付。
(七)与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对帐规定
联网前,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负责与本级地税部门对账,并协助市基金中心与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账工作。
联网后,统一由市基金中心负责与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对账。
(八)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
市基金中心统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制定市级统筹基金收支业务管理流程,并加强对两区两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办公室)经办业务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两区两市经办业务开展稽核检查。
(九)市级统筹基金安全管理责任
两区两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本级基金中心(办公室)经办业务的基金安全负有管理监督责任。两区两市基金中心(办公室)对本级经办业务基金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以前本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州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定期存款移交清单(略)
2、广州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债券投资移交清单(略)
3、广州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帐目移交清单(略)
4、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数据监控表(略)
广州市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医疗费补贴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医疗费补贴的审核和管理,根据《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穗劳社综〔2004〕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越秀区、荔湾区、白云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及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市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经办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医疗费补贴的审核和管理业务。
第三条 各经办机构在为未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医疗费补贴报销业务应按照《广州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医疗费审核办理须知》(见附件)统一规定业务流程进行办理。
第四条 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受理后,须在《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审批表》中加具意见并盖章,30天内送所属区医保分中心申请审核,区医保分中心受理后出具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