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执行
《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全市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在市、县两级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要保持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相对稳定,保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技术设施相对完整。机构改革未完成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授权有关部门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和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职责,避免出现监管空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职能交接期间,要细化衔接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减、节奏不乱、有序有效、平稳过渡。
四、以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抓好食品安全整顿和食品安全市创建工作
省政府和市政府已安排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整顿任务和责任,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用3年时间,使我市5个以上县市区达到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标准,并继续保持食品安全优秀城市称号。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94号)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对
《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