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清理完善地方规范性文件,确保食品安全政策法律制度统一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
《食品安全法》,对现行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认真进行清理;对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或内容,要及时依照程序提出废止或修订的建议。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对国家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要配合省卫生厅制定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省卫生厅备案,在本企业内部使用。同时,按照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需要,市政府法制局、市卫生局要及时拟订配套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审定,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切实得到执行。
三、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市、县两级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依照
《食品安全法》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全市各级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照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主动加强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无缝衔接;要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