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密监测疫情。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县(市、区)、乡(镇)、村、护林员组成的监测网络体系,落实监测责任,做到松林监测全覆盖。认真开展春秋两季松材线虫病疫情普查,及时发现枯死松树并取样检测,排查枯死原因,按规定及时上报。
(三)快速处置疫情。松材线虫病疫情一旦确诊,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制定除治实施方案,并逐级上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实施,从速从严处置,在发现疫情后4个月内清除感病林木。要认真落实疫区内媒介昆虫综合防治措施,切断疫情自然传播渠道。松材线虫病疑似松树也应按此要求进行除治。
(四)严格疫情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发现有松树异常死亡并具有松材线虫病典型症状的,应按规定立即组织调查、检测和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机构鉴定,一经确认,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林业厅;经取样检测未发现松材线虫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列为松材线虫病疑似松树。未经国家批准,各级各地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疫情。松材线虫病及其疑似疫情,应在3年内彻底根除。出现松材线虫病的县(市、区)由省政府依法划为疫区,按国家规定除治合格后方可撤销。要加强疫区林木采伐管理,发生疫情的乡(镇),严禁松木商品材采伐;其余乡(镇)采伐松木商品材,应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出现松材线虫病疑似松树的乡(镇),要比照松材线虫病疫区进行管理。疫区内采伐的松木,均作为疫木进行管理,采伐的感病松木,应就地销毁或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安全利用;疫区内采伐的其他松木,须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境。严格执行国家疫木运输管理规定,严禁非法经营、加工、调运疫木,防止因疫木流失造成疫情扩散。
五、加大资金投入,提高科学防控水平
(一)加强基础能力建设。要建立健全防控体系和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充实检疫执法力量,加强队伍建设,搞好依法防治。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管理监督和应急响应等预防松材线虫病的综合能力。
(二)加大防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加大对松材线虫病防控资金的投入,将松材线虫病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监测检疫工作经费,确保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要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使用制度,严禁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