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任务。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教育、服务和组织保障体系,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工作,建设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和创业项目,努力提高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率,以持续培养各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较强实践能力的创业人才。2009年,要保证完成市政府“民生工程”提出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目标任务。
  (四)创业定位及政策扶持范围。高校毕业生创业是指高校毕业生通过自主开办生产服务项目、创办及参与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方式实现市场就业。凡2009年及以后在遂宁创业的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未满5年的,为本《意见》政策扶持范围。
  二、加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从2009年起,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资金数额限制。鼓励高校毕业生依法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允许高校毕业生以股权出资自主创办企业。
  2.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允许高校毕业生创业人员以家庭住所(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农村住宅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凭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注册登记。
  3.实行优质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各级工商部门要开通工商注册绿色通道,设立创业注册登记优先窗口,负责高校毕业生创业注册登记事项。
  (二)加大财税支持。
  1.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市酌情安排全民创业发展资金,采取以奖带补等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发展,各区县也要安排专门的创业专项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予以支持。
  2.减免有关行政管理费用。实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有关证照免费办理制度。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三年内免收国家所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费具体项目为:工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的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民政部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公安部门的户口簿工本费;文广新部门的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
  3.享受税收减免优惠。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销售额(营业额)未达到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营业税;开办其他生产经营服务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