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鸭河口灌区农业水费计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宛政办〔2009〕89号)
宛城、新野、唐河、方城、社旗五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鸭河口灌区农业水费计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己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鸭河口灌区农业水费计收管理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适应鸭河口灌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鸭河口灌区农业水费计收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省长令2002年63号、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豫价费字〔1997〕第091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1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鸭河口灌区农业水费计收管理工作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强化农业用水管理为中心,坚持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维护灌区工程正常运转,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建立灌区管理单位运行新机制的原则,做到依法计收、规范管理,深化改革、理顺关系,明确水费、规范行为,足额收交、合理使用,促进灌区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农业水费计收范围和标准
(一)水费计收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鸭河口灌区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在灌区受益范围内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用水者协会管理的水利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经营的水利工程。
(二)水费计收标准。鸭河口灌区农业用水水费仍按市物价局、水利局《关于明确鸭河口灌区供水计量点加强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宛价字〔2001〕58号)文件核定的价格执行。除因水价政策性调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在水价外加收各种名目的费用。市水利局、鸭灌局要会同物价部门,加强对灌区农业水费的价格管理,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和乱收费。
三、农业水费计收管理
(一)水费收交办法。要严格按照水费收交政策,继续采取灌区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自收、农民用水者协会或经营者收取相结合的灵活收交方式,收交形式采用以货币计价货币结算、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或计收粮食等办法。具体收交方式和形式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