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发证机关或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发证机关注销其行政执法证:
(一)利用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的;
(二)违法执法的;
(三)越权使用执法证件的;
(四)玩忽职守的;
(五)涂改、转借执法证件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之后,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本人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从重处理;单位安排其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于15日内报告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于每年第一季度由持证人员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统一报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年度验证,并加盖全省统一的验证专用章,没有年审的行政执法证是无效证件。各区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在每年4月20日前将验证情况报告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证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证的年审、注销、回收和补发。吊销、注销和回收的行政执法证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集中统一销毁,严防流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遂宁市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试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川府法函〔2007〕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证件申办程序的通知》(川府法函〔2008〕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法函〔2009〕13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得于7天。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统一使用省政府法制办编印的《四川省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组织,培训教材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编印。
第三条 公共法律知识的考试实行全市统一考试制度,具体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公共法律知识考试题由省政府法制办在题库中随机抽取。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命题、组织考试,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于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结束后10日内将考试成绩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