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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遂宁市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试办法》的通知

  (三)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四)按规定接受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申办审批表》,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办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由省政府统一印制,套印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章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证件管理专用章,行政执法证上应张贴持证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照片上应当加盖颁发机关钢印,行政执法证应采用电脑输出,不得手写填制。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按《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执法证件。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应在30日内由行政执法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法制办集中在《四川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告。市和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同步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公告期60日。期满后予以补发行政执法证,补发后再次遗失的不再向其颁发行政执法证。
  持证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收回证件并负责交送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于2009年10月底之前在当地政府法制信息网或其它外网上公布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方便社会公众可通过登录省、市(州)、县(区)三级政府法制网站或部门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及持证情况,防止无执法资格和执法证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原单位的,发证机关要将其执法证件及时收回进行销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岗位发生变动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情况上报至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并换发证件。政府法制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及时变更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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