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遂宁市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试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3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及组织:
《遂宁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遂宁市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试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遂宁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州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含《四川省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证》、《四川省人民政府协助行政执法证》,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其它组织,下同)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行政执法证。
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当将证件样式,以及本单位持证人员名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经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政府法制部门方可发给行政执法证。未经考试、考核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颁发行政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
第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在编工作人员;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