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着力抓好被征地群众就业保障。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转让过程中的补偿措施,及时兑现征地补偿费用。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尽量吸纳失地农民就业,对吸纳失地农民的企业给予相应扶持。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就业体系,为失地农民提供优质就业信息服务,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再就业。
六、完善服务,提升能力
(二十三)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根据职业生涯发展需要,参加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继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将补贴资金与项目动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十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紧密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求,对企业用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城镇中就业转失业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对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帮助其实现就业。对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组织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强化职业技能实训。
(二十五)完善就业失业统计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状况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人员数据库。制定全市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推进就业失业实名制管理。
(二十六)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范围。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加快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
七、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二十七)健全就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