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个人最高可达5万元。各级财政要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积极筹措担保基金和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贴息资金,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补机制。大力推进社区金融平台建设,抓好开发性金融服务。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
(十二)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办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创业带动,扩大就业
(十三)鼓励、支持全民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以外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参与创业活动,以带动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
(十四)实行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各地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增加创业资金投入。市政府安排的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其他以创业带动就业项目支出,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各区、县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促进本地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十六)落实创业资金扶持。按照《遂宁市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对创办实体的扶持作用。加大对初始创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其它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贴息力度。支持有创业愿望的人员积极参加创业培训,在创业培训上继续给予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