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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医疗安全防控体系》的通知

  对正在处理中或处理结束后的医疗安全事故,医疗卫生单位要将其处理进展情况、处理结束后的情况书面报告医疗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上报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
  (二)应急响应
  1.分级标准
  (1)医疗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般医疗安全事故(Ⅰ级)
  医疗卫生单位因院内交叉感染、输血感染、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医疗器械质量问题、违反诊疗操作规程、压力容器爆炸、放射源泄漏、危险化学物品(麻醉药品)及生物菌种丢失、电梯事故、房屋垮蹋、火灾事故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事故而导致的医疗安全事故(下同)发生后,先后导致3人以上5人以下受到伤害且无死亡的,定为一般医疗安全事故(Ⅰ级)。
  较大医疗安全事故(Ⅱ级)
  由于上述原因先后导致5人以上10人以下受到伤害,或发生1人死亡的定为较大医疗安全事故(Ⅱ级)。
  重大医疗安全事故(Ⅲ级)
  由于上述原因先后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到伤害,或发生2人死亡的定为重大医疗安全事故(Ⅲ级)。
  特别重大医疗安全事故(Ⅳ级)
  由于上述原因先后导致30人以上受到伤害,或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的定为特别重大医疗安全事故(Ⅳ级)。
  (2)医疗安全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分级标准
  一般医疗纠纷事件(Ⅰ级)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负责处理医疗争议的科室人员、科室负责人、医疗机构分管医疗纠纷处置的副院长宣传、解释,且患者及其亲属或死者亲属能够理解并与医疗机构达成处理一致意见的,定为一般医疗纠纷事件(Ⅰ级)。
  较大医疗纠纷事件(Ⅱ级)
  医疗纠纷发生后,出现“患者及其亲属或死者亲属不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解释、或故意毁损医疗文书、或谩骂医务人员、或局部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等情形但未造成社会影响,医疗机构不能处理但经卫生行政主管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处理或经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医患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定为较大医疗纠纷事件(Ⅱ级)。
  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Ⅲ级)
  医疗纠纷发生后,出现预警行动所列内容之一,并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定为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Ⅲ级)。
  特别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Ⅳ级)
  医疗纠纷发生后,出现预警行动所列内容之一,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并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发生的,定为特别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Ⅳ级)。
  2.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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