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社会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特别是就医患者深入了解医疗行业的特殊性、高风险性和不可预见性,了解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途径,正确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争议。
(三)公安部门
在二级以上医院建立警务室,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依法果断处置: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在医疗机构内或公共场所拉横幅、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泼撒秽物、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放鞭炮等举行各种形式的祭祀活动的;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抢夺尸体或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停尸场所,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闹事的;抢夺医疗文书,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和家属财物的;患者符合出院条件,无理占据病床拒不出院的;聚众闹事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
(四)民政部门
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尸体移送和处理工作,督促殡仪馆做好尸体存放、保管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因医疗纠纷移送到殡仪馆存放的尸体。
(五)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基层组织
在接到所辖区域内村(居)民发生医疗纠纷的通报后,要主动介入,对患者及其亲属或死者的亲属作好解释疏导工作,协助做好尸体移送及其处理工作,避免医患纠纷升级,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其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行动,密切配合,确保及时妥善处理每一起医患纠纷。
五、预警与救援
(一)信息报送
医疗卫生单位发生医疗安全事故后,应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印发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消防、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辖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对医疗纠纷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同时报告公安等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请求对重大医疗纠纷进行及时处置。
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医疗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要及时口头或书面上报医疗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