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安全防控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完善的医疗安全预防措施和处置方案;接到医疗卫生单位关于发生较大医疗安全事件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控制局势、避免安全事件损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弄清事故原因;及时向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汇报,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协调各部门支持配合,及时有效控制医疗安全事件对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更大的危害;做好医疗安全处置后的评价、总结工作。
3.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组织医患双方当面封存病历资料、药品、医疗器材及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物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公安局:接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发生的通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关注发展动态,按照“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依法予以处置。
5.政法委:协调政法部门依法处置医疗安全事件,必要时及时调度警力控制事件发展和升级,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6.司法行政部门(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争议;为医患双方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必要的法律援助,组织医患双方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引导医患双方进入诉讼程序。
7.民政部门:严格按照《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尸体接运工作。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认真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和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9.宣传部门:积极宣传医疗卫生科普知识、医疗工作的高风险性和局限性,客观、公正、准确地报道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对医患双方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三、防控内容
(一)医疗质量及服务安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供需矛盾突出引发的矛盾;各医疗机构超负荷运行,医护人员配备明显不足,操作规范执行不严、医护质量存在缺陷,引发的医疗事故;医患沟通不够,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导致的医患矛盾;住院人数大量增加,床位紧张、后勤服务滞后等导致患者及亲属对医疗机构存在的不满意情绪。
(二)院内交叉感染安全。病人增多,特别是儿科、新生儿科病人拥挤,感染控制不严,诱发新生儿、产妇院内感染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