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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医疗安全防控体系》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医疗安全防控体系》的通知
(遂府发〔2009〕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医疗安全防控体系》已经市人民政府五届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

遂宁市医疗安全防控体系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和危害,实现医疗安全由事后处理转向事故前预防,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遂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遂宁市预防及处置医患纠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体系。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遂宁市医疗安全防控体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联系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卫生局、政法委、公安局、民政、司法局、维稳办、应急办、信访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卫生监督支队以及市直属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二)市医疗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卫生局医政科,承担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医疗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对预防、控制、处置医疗安全事故进行指导、检查及监管。
  二、工作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医疗安全工作职责
  1.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安全工作;
  2.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医疗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操作规范;
  3.建立医疗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度;
  4.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的医疗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乡(镇)、村、社基层组织在处理医患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二)医疗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医疗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及公布;
  2.组织对医疗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及应急处理;
  3.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安全隐患的排查并督促整改,建立医疗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部门工作职责
  1.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医疗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专(兼)职科室及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安全日常事务工作;建立内保机构,落实专职内保人员;制定医疗安全防控实施方案;发生医疗安全事件后应及时书面或口头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立即组织人员对正在发生的医疗安全事件进行控制,防止损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指派其工作人员对医疗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发生医疗安全事故的原因;对所发生的医疗安全事件开展评价、总结;因医疗卫生单位的责任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兑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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