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试行驻企安监员制度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2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持了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平稳。但是,部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较为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试行驻企安监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企安监员制度试行范围
全市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运输等,由行业管理部门推动试行。
二、驻企安监员的工作职责
驻企安监员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基本知识,督促所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接受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领导,对所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负责指导、协调、配合、巡查和报告;
(三)对所驻企业原材料购进、产品销售和生产全过程实施动态监管,制止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制度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各环节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四)对重点工序、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指导和督促企业消除事故隐患。对上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跟踪督办;
(五)及时掌握并定期报告企业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新增、转移、检验、停用、报废以及危险品库房、经营场所等变化情况,建立并及时更新安全设备设施台帐;
(六)督促、指导所驻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帮助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安全意识,完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台帐;
(七)检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督促企业依照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为全体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八)按照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所驻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和自身工作情况。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指派,参加对生产经营企业的专业检查、联合检查和异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