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以食品消费环节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委员会办公室配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④以食品源头治理、农产品等方面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在种植、养殖环节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由市农业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市农业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水利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⑤以生猪、肉制品、酒类方面的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或在肉制品、酒类的生产销售环节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时,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市商务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⑥以粮油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时,由粮食局牵头组织,安委会办公室协调配合,并由市粮食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2.督查机制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对各职能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查,督查内容包括:
(1)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3)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4)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3.责任追究制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因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责任不到人,未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②对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③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⑤阻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
⑥因违法违规、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权谋私,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致使事故发生的;
⑦对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故意推托、不予办理,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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