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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食品安全防控体系》的通知

  三、防控范围及内容
  (一)种植养殖环节
  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将市、区、县农产品批发市场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县城以上城市(含街区,下同)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构,并且正常开展检测。蔬菜农药残留合格率达到95%以上;水产品渔药残留合格率达到96%以上;瘦肉精污染检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配合饲料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生产加工环节
  完善全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电子信息系统,进一步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建立质量安全档案;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预期目标;小作坊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生猪定点屠宰率达标,县城以上城市定点屠宰率、检疫率实现100%,病死猪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三)市场流通环节
  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批发市场及集贸市场内以批发为主的包装食品经营者、超市100%建立和实施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100%建立和实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餐饮消费环节
  县城以上城市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许可证持证率达100%,无证经营行为查处率达100%;原料进货索证登记达100%;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95%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餐饮单位、农家乐、旅游景点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得到基本规范;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制。婚、丧、寿宴等群体性聚餐实行10桌以上申报制。
  四、防控管理
  (一)加强农产品源头治理,保障群众“菜篮子”安全
  1.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配送中心)自检体系建设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索证索票、建立档案、质量追溯、责任追究)为重点,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巩固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启动禽肉和禽蛋市场准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产品监督抽检,建立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健全农药质量监测制度,完善农药标签、标识等监管手段,杜绝销售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扎实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在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实施生产记录制度,切实提高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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