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食品安全防控体系》的通知

  2.农业、畜牧、水利、林业部门负责初级农、林、水、畜(下同)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初级农产品生产监管的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农产品生产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市场准入等重点环节的监管;负责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初级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认证认可体系、执法监督体系、科技进步体系、市场信息体系;负责发布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政府制定的关于食品卫生监管的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食品消费环节的许可和监督工作。
  4.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负责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范围内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政府制定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的日常监管,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5.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做好经营单位的许可工作,取缔无照经营,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查处食品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
  6.粮食部门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油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做好行政许可和执法监督检查,协助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加大粮油销售、加工环节的质量检查。
  7.省检疫局遂宁办事处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管。负责对辖区内进出口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和负责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8.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监管。做好对屠宰场内的检验、卫生消毒、运输等设施的定期检查,督促宾馆、酒店、学校等重点行业食堂必须使用从屠宰场加工的、并经过检验合格的猪肉产品,并签订肉制品安全责任状。
  各部门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三)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1.市、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2.食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