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食品安全防控体系》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2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已经市政府五届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遂宁市食品安全防控体系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遂宁,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面临的隐患和危害,实现食品安全由事后处理转向事故前预防,根据《
食品安全法》、《遂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建立本体系。
一、组织机构
全市食品安全防控体系由遂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主任,卫生、农业、工商、质监、公安、药监、商务、粮食、水利、畜牧、教育、建设、检疫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委员会下设食品安全办公室于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科,由卫生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分室主任,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对预防、控制、救援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二、工作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2.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部门工作责任
各级卫生、农业、粮食、畜牧、水利、工商、质监、食监、检疫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