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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遂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绩效工资实施后,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补贴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
  (四)绩效工资实施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离退休生活补贴和国家规定津补贴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5〕10号文件有关规定,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五)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的具体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各地要统筹平衡学校离退休人员不同职务等级之间的离退休费关系,合理确定各职务等级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区县行政区域内相同隶属关系的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职)人员按职务等级分别执行统一的生活补贴标准。
  (七)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县人民政府是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的责任主体,要在上级政府补助的基础上,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市财政负责安排本级直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同时加强对各区县的统筹和支持力度,指导、督促并帮助财力薄弱的区县足额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
  (二)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具体发放方式按照市、区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区县,可结合实际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三)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学校按规定的收入,原则上专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优先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积极化解教育债务。严禁挪用公用经费收入和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以及其他教育专项资金发放津补贴。
  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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