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遂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依法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2.坚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相结合。
  3.坚持规范收入分配、创新管理和绩效考核相结合。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清理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现执行的津贴补贴及奖金项目,核实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及资金渠道。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外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及奖金,以及自行提高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部分,予以规范。具体清理规范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关于认真做好清理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函〔2009〕131号文件执行。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市直机关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市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区县(含园区)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区县所属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区县(含园区)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区县所属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由市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区县(含园区)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由区县级人民政府人事(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核定。
  (四)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市、区县(含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所属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市、区县(含园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方案应报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