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遂府发〔2009〕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服务保障“三个加快”,现就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遂宁”的主题,按照“大调解”工作格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运用行政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调解的重点和原则
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纠纷,通过疏导劝解,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
行政调解的重点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自愿原则。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平等原则。行政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包括接受上级行政机关调解的行政机关和管理相对人,在行政争议调解中地位平等,双方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
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积极主动排查、发现行政争议,积极主动调解行政争议,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三、依法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和三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民事纠纷调解的具体工作程序,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经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
市、区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适用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要注重运用行政和解的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