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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2009年8月17日 粤地税发[2009]15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规范外出外来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税,加强信息共享与税源监控,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一)省内(深圳市除外,下同)纳税人应当在外埠(指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以下统称为“经营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
  省内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税系统”)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二)本通知 中“相关证件和资料”包括: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省内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申请开具《外经证》的,应提交以上证件和资料的电子件。
  (三)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对于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经审核通过,为其开具纸质的《外经证》;对于在省内外出经营的,经审核通过,开具电子版《外经证》,并通过大集中系统传递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向纳税人核发纸质版《外经证》,纳税人以办理完毕的《申请表》回执件作为受理凭证。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应当自纳税人提交相关申请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纳税人提交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原因。
  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在网上提交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赴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纸质《外经证》;在省内外出经营的,在网上提交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电子版《外经证》将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传递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赴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外经证》。
  (四)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一项一地一证”的要求开具《外经证》。“一项一地一证”是指纳税人一个外出经营项目如果跨多个县(市、区)的,或者纳税人在一个地区有多个经营项目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经营项目、经营地分别开具《外经证》,并赋予项目编码,用于记录特定外出经营项目登记、税种核定、申报、征收等信息。
  (五)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外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外经证》的有效期限原则上根据外出经营行为的合同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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