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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2009年9月8日 穗地税发[2009]201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51号)和《关于开展纳税人外出外来业务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68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来穗经营。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来穗经营,除番禺、花都、南沙区和增城、从化市(下简称“三区两市”)外,外来经营项目报验登记仍由登记分局办理,登记分局应按项目经营地划分主管地税机关。省外或深圳市纳税人到三区两市经营的报验登记,由“三区两市”地税局自行办理。
  二、省内纳税人来穗经营。省内纳税人来穗经营,外来经营项目报验登记由各区(市)局负责办理。但该省内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项目登记时,如选定项目管理机关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则由登记分局负责报验登记并按项目经营地划分主管地税机关。
  三、省属企业外出经营。省直属分局经管的省属企业发生外出经营业务,由省直属分局负责办理。
  四、跨区涉税项目管理。外出外来经营管理模块上线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跨区涉税项目和跨区迁移管理办法(试行)》(穗地税发[2007]137号)关于跨区涉税项目登记、注销及申报纳税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跨区涉税业务,按省内纳税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要求,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开具、报验登记、税种核定、申报纳税和项目注销。
  (二)跨区涉税项目业户发票领购和使用,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跨区涉税项目和跨区迁移管理办法(试行)》(穗地税发[2007]137号)第八、九、十条规定执行。
  五、外出外来业务数据清理
  (一)9月15日前,本市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要督促逾期未缴销外出经营《外经证》的纳税人及时办理缴销。未按规定缴销的,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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