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努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十四)推行高校毕业生创业能力提升计划。大力推广国际劳工组织的创业培训模式,以系统学习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知识,完善创业技术,提高企业盈利能力,降低创业风险。人事、劳动保障、工会、团委等部门要广泛开展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对已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开展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
(十五)实施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就业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1+1”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基础上,通过技能鉴定再取得1个职业资格证书或实训合格证书,组织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定点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对已进行城镇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予以积极配合。
(十六)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面向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积极联系、依托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一批就业见习基地。相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见习意愿、专业特长、就业方向、社会需求等,积极联系见习单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落实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见习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财政和见习单位要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
六、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十七)建立健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政策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给予重点关注、重点服务和重点推荐。对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要制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办法,在做好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保底就业的同时,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