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各类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七)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继续充分发挥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各园区和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八)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将落实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可按规定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对中小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科技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
(九)落实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户口、档案管理、续聘、就业、以及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等问题,按照科技部等5部门《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充分发挥灾后重建投资项目带动就业作用。结合当前我市灾后重建项目的实施推进,抓住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力度的时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作用,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各有关单位向发改部门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应同时报送该项目需求人才配置计划。人事部门负责分析、汇总、发布投资项目人才需求目录,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向灾后重建一线和重大投资项目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