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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三)鼓励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录(聘)用。根据我市公务员编制空缺情况,适时组织招录高校毕业生补充到基层工作。根据市、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和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及时组织招聘高校毕业生补充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及部分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目前满编或少量超编的事业单位,1-2年内通过自然减员等途径可空缺编制(岗位)的,经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使用即将空缺的编制(岗位)用于公开招聘。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科技创新。对到基层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科研条件、信息资料和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或支持;申报有关科研成果和奖项时,根据实际给予倾斜和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将高校毕业生纳入科技特派员选拔范围,支持他们开展创新创业、科技咨询、农技推广、技术培训和农、林、牧等种养加工等技术服务。

  (五)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补偿缴纳的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应征入伍应届毕业生就读高校、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六)实施更加积极的面向基层就业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专门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工作,认真落实服务期满后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和研究生加分等各项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服务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其中,因工作需要,对服务期满、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且志愿留在志愿服务所在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制和岗位总量内可考核招聘。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划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招聘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到绵阳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对到基层工作和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要根据本人需要,提供2年的免费人事代理。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按国家、省的规定提高工资档次。实行助学贷款代偿与到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挂钩的办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签订协议,对招聘到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大学生,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其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按协议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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