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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41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绵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绵阳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和《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绵委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总投资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

  第四条 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概算审查、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资金拨付、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绵阳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发展要求;

  (二)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三)属于公共财政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四)具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具体的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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