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40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各高等学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27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8]9号)精神,为保障我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的医疗保障,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二、主要政策
(一)参保缴费。
1、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各高校应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险费收缴、医疗保险政策解释、参保登记和变更、参保资料保管等工作,同时还要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做好信息确认工作,并及时将收缴的医疗保险费移交社保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2、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其中,江油市高校的大学生在江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绵阳城区高校的大学生,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大学生参保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由高校相关部门负责发放给大学生。
4、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资金组成。其中:
(1)学生个人缴费。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及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其中:属于重度残疾或城乡低保对象的,个人不缴费,由高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解决;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由高校从事业收费的5%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开支,每年每生给予不低于10元的缴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