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
(川委办[2009]16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省社会稳定,为深入推进“两个加快”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省工作大局,构建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调解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坚持定分止争、促进和谐原则,畅通“大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裁决(仲裁)、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工作目标。建成覆盖社区、村(组)和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的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工作全面覆盖。“大调解”工作整体效能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全面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明显下降,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省进京上访案件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