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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9〕1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泸州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市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创新项目审批方式,提高机关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按照国家、省、市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创新思路,依法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原则,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限时办结”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突出可操作性,达到审批时限大幅缩短、报审成本降低、监督约束强化、审批效率提高的目的。

  二、试行范围

  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包括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的全部企业投资项目。

  三、主要阶段及审批事项

  并联审批试运行期间,按照国家对新开工项目的要求,遵循项目前期工作的客观规律,首批纳入并联审批的事项包括四个阶段共14项,涉及发展改革、经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安监等审批部门。

  (一)项目提出阶段:共1项审批事项,即项目备案(咨询函),审批部门涉及发展改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部门)、经委(技术改造项目实施部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深度阶段:共6项审批事项,一是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涉及发展改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部门)、经委(技术改造项目实施部门);二是用地预审,审批部门为国土资源部门;三是选址审批,审批部门为规划建设部门;四是环评审批,审批部门为环保部门,水利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入河排污口设置;五是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审批部门为发展改革部门;六是招标事项核准,审批部门为发展改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部门)、经委(技术改造项目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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