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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实施意见

  三、建立健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一)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引进境内外投资者和吸引民间资金增加资本金。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市、区县要视财力状况逐步补充资本金,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业务开展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级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绩突出、运作规范的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四)鼓励发展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会员制担保机构的指导和规范,各级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对中小企业出资新建的业绩突出、运作规范的会员制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财政资助。

  四、落实对担保机构的支持政策

  (一)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精神,我市担保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达70%以上的担保机构,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由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担保机构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和信用绩效评价。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对信用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担保机构取消其享受减免税资格并补缴部分已减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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