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质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商标局)。
6.以车辆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车辆证照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
7.以林木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属国有林场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其所属的上级主管部门。
8.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证券登记机构。
9.以船舶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船舶证照的船舶登记管理部门。
10.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11.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软件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依法核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登记机构。
12.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定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
(四)担保机构请求有关部门提供查询服务时,对提交材料齐全的,有关部门应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五)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认为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政府或其上级部门投诉。
二、大力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一)金融机构应根据我市实际降低合作门槛,积极与信用良好、运作规范、风险控制好且已完成备案手续的担保机构合作,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广泛合作,签订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积极配合担保机构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资信等级、贷款用途、偿债能力和措施等情况进行考察核实,实现信息共享。
(二)金融机构应根据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和信用状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3-10倍的担保放大倍数,并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三)金融机构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和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对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项目适当执行优惠贷款利率。
(四)金融机构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模式,拓宽合作领域,根据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特点,积极研发适合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新产品和服务项目,支持担保机构逐步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等有特色的担保方式,扩大担保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