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发〔2009〕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机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逐步扩大,业务水平和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2008年,全市12家备案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贷款300多笔,担保额达5.26亿元,其中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4.88亿元,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还存在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问题。在担保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反担保登记手续办理不畅、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不够等问题,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此,根据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90号、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7〕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提供登记信息查阅。
(二)担保机构请求有关部门办理反担保抵(质)押合同登记时, 应遵循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程序,按要求提供登记材料,有关部门应为其及时、高效办理。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三)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我市办理抵押物登记或出质登记的部门:
1.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动产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允许抵押给担保机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3.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房产监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