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与额度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和补偿额度原则按门诊费用的30%报销,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12元,门诊日均费用不得高于40元,参合农民的年门诊补偿次数一般不超过7次,参合农民人均年门诊补助费用封顶线为80元。
门诊费用支付方式为“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按乡镇按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
六、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一)门诊药品费用范围全市统一:根据国家基本用药目录要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四川省新农合用药目录(修订)》和《四川省乡村医生基本药物目录(试行)》有机结合,并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普通门诊诊疗范围:除相关规定外,村卫生站仅限于注射费、清创缝合及外科换药费、针灸及拔火罐等常规治疗费用;乡镇卫生院仅限于X线、心电图、B超、化验等常规检查及常规治疗费用。
七、门诊定点资格和医疗规范的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程序。定点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局确定(不包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采取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考核评估、确认资格,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服务协议。
(二)门诊医疗规范的管理。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区县卫生局统一制作的门诊登记本、门诊补偿登记表、门诊观察病历、新农合门诊专用双联处方和专用三联费用收据(或发票)等相关资料。
八、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二)公开服务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补偿项目及常用药品的价格等信息和农民获得门诊补偿的情况定期公示。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将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用药情况以互相比较的方式进行公布,引导参合农民自主选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二)严格监督检查。区县卫生局定期抽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及用药的规范执行情况。乡镇卫生院目录外用药费用不得超过门诊药品总费用的5%,村卫生站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对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药费比重明显高于标准或克扣农民补偿金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和作相应处理。发现用分解处方、虚开处方(冒名签字)、假发票等办法套取门诊统筹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