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9〕2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省上相关政策要求,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进一步提高新农合受益水平,扩大受益面,使新农合制度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改变基金统筹模式,取消家庭个人帐户,在全市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0年全市所有区县均开展门诊统筹工作。门诊统筹是取消家庭个人帐户,提高基金互助共济程度,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更加便民利民的有效途径。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掌握政策,精心组织,认真开展政策宣传,切实做好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积极引导参合群众就近就医,合理享受新农合政策。
二、实行门诊统筹,全部取消家庭个人帐户,设立门诊统筹基金,原参合农民的家庭个人帐户剩余资金可在规定时限内继续使用。
三、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县级统筹、限额管理办法。各区县根据辖区内参合人数和对本地次均门诊费用水平、年门诊人次等情况进行全面基线调查基础上,结合当年门诊统筹可用资金的规模测算周转资金。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预拨年度门诊统筹基金总量的十二分之一作为周转金,全年实行总额包干;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设立封顶线;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措施控制门诊费用,实行平均处方限额和处方用药限量管理,双向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力求基金平衡。
四、门诊统筹服务提供者重点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要切实规范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便捷就医。
五、要强化对门诊统筹工作的监管,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坚持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