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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加固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加固工作的通知
(川建勘设发[2009]345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加固重建工作实施意见》(川建发[2009]33号)下发以来,全省各地结合《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积极、有序地开展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做好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加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关于鉴定标准和鉴定机构要求
  抗震设防区(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应按照现行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等对校舍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校舍建筑安全性鉴定[含非抗震设防区(地震烈度小于6度地区)和抗震设防区],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进行,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二、关于抗震设防烈度的确定
  应按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校舍房屋的抗震鉴定。
  三、关于鉴定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结论表述
  鉴定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严格参照《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加固重建工作实施意见》(川建发[2009]33号)附件2“鉴定报告编写格式及内容要求”执行。
  鉴定机构对受鉴定的校舍建筑应有明确的鉴定意见(结论)。校舍建筑安全性鉴定应确定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单体建筑)三个层次的安全性等级(包括A、B、C、D四个等级),并按规定提出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的具体意见。抗震鉴定应对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注明其后续使用年限。
  四、关于加固设计
  对于经鉴定需加固改造的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等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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