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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准予浙江协和砖瓦机械研究所登记的批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准予浙江协和砖瓦机械研究所登记的批复
(浙民民复[2009]74号)


浙江协和砖瓦机械研究所举办者:
  你们关于要求办理浙江协和砖瓦机械研究所登记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浙江协和砖瓦机械研究所具备法人条件,准予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浙江协和砖瓦机械研究所登记后,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请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我厅,接受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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