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专题会议由所长或副所长召集和主持,研究或安排专项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二十六、乡镇党委、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财政所要根据工作需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七、财政所公文应当符合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
二十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印章管理,认真做好公文审核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指定专人,负责财政所公文的收发、整理、立卷归档等管理工作。
二十九、强化督办工作,负责对领导机关的批件、交办件,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议案,乡镇党委、政府(办事处)或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会议议定事项和交办事项等进行督办,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三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财政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
三十一、除需要保密的、财政所执行的财政政策及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公布。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十二、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财政所所长要亲自处理群众来信;推行所长接待日制度。
第八章 廉政建设
三十三、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充分说明理由,坚持原则,拒绝办理。
三十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