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经济安全等需要安排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预算支出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划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企业改革成本和企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经市政府批准,用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第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
(一)市级企业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项目计划,并将预算收支项目计划报相关市级预算部门,同时报市财政局。
(二)市级预算部门将所监管市级企业提出的预算收支项目计划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方案,并将本部门预算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收入和市级预算部门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方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九条 市级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解缴金额及项目;
2、支出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3、支出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4、支出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
5、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