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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评估书等需要客户进行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
  (六)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商业银行应由主管个人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理财计划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四、商业银行应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商业银行应按照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
  五、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最迟在开始发售理财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法人机构理财计划发售授权书。
  (二)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评估书等需要客户进行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
  (三)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销售文件和宣传材料中提供全面、完整的理财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销售前信息披露,并以通俗的文字表达,确保客户能够以相关信息为基础,结合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预期等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七、从即日起取消《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第二条的规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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