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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银监办通[2009]81号)


在沪各中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在沪各中资银行分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崇明长江村镇银行:
  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理财业务风险日益显现,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72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理财业务的风险特性日益复杂,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现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发售理财计划实行报告制。
  二、商业银行应最迟在发售理财计划(包括总行管理以及总行授权分行管理的理财计划)前10日,统一由其法人机构将以下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银监会监管部门或属地银监局(以下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理财计划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的时间和规模、拟销售的地区、产品投向、投资组合安排、银行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计划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管控措施等。
  (二)内部相关部门审核文件。
  (三)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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