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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德阳市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德阳市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复函
(2009年9月11日 川价函〔2009〕194号)


德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新开展血清肿瘤相关物质测定等医疗项目的请示》(德市价发〔2009〕6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凡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批准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可根据当地医疗技术和经济发展状况和医院等级,在医疗机构有条件、有能力开展,群众有需求的情况下,严格按照省上规定的编码、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在不超过省上批复的试行价格和试行期限内制定该项目的试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省上明确不得参照的除外。

  二、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及《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川价费〔2001〕83号)文件规定,我省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执行全国统一规定,其它任何部门及医疗机构均无权擅自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在制定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时,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内容必须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保持一致,不得擅自调整修改。如确需修改,需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批准后试行。

  三、“血清肿瘤相关物质测定”属于新增医疗项目,你市在医疗机构有条件开展该项目的情况下,可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川价函〔2008〕239号)文件制定的编码、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制定该项目试行价格,但不得超过省定价格和试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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