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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明确范围,把握原则。价格行政调解的范围是物价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价格行政争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价格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各级物价部门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要积极研究探索调解价格民事纠纷的新方法,不断提高价格行政调解的成功率,力争做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一般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重大纠纷不出市(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重复越级上访和不稳定因素,防止因价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同时,价格行政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处理价格行政争议和化解价格民事纠纷的全过程,引导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力争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对不愿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价格行政调解意识,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价格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价格工作职能以及自身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规范调解程序,对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环节明确具体要求。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系统的调解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建立典型案件和普遍性问题的通报制度。要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按照“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原则,构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要把价格行政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消极应付调解,导致重大矛盾纠纷发生的,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服务,落实保障。各级物价部门要坚持预防和化解并用、排查和调处并行,把价格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信访工作、综合治理工作以及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要依托“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工作成果和工作载体,促进价格收费矛盾纠纷从集中处理向常态化解转变。通过价格维权、价格自律、价格引导、价格协调、价格宣传等服务,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投诉权和举报权;帮助经营者增强价格诚信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价格行为;落实价费优惠措施,了解民情民意,及时出台有利于发展和减轻群众及社会负担的价费政策;化解企业之间、产供销各环节之间、执收与征费对象之间价费矛盾;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发挥成本调查、价格评审、价格认证等方面职能作用,有效调解价格矛盾。同时,要将价格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落实必要的设施条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充实和调剂价格行政调解人员;要充分发挥基层价格行政调解的主力作用,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的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其调解工作能力与水平,确保调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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