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对长宁县物价局关于明确疫苗价格有关政策请示的复函
(2009年9月23日 川价函〔2009〕204号)
长宁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疫苗价格有关政策的请示》(长价〔2009〕2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相关部门,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疫苗纳入药品管理。医疗机构(接种单位)在实施预防接种时,其疫苗收费标准仍按川卫计发〔1996〕第065号文件规定,即第二类疫苗只能在实际进价和运输费的基础上顺加15-20%的冷藏、管理和耗损费,并不得超过该疫苗的最高零售价;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接种单位只能按上述规定顺加一次冷藏收费标准。如违反以上规定,应按有关价格法规查处。
二、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组织学校学生及机关团体接种第二类疫苗时,不得以各种形式的折扣返还给学校、教师、机关团体等集体和个人,应直接优惠接种人。